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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院对闫现攀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1-01-06 10:19:47   来源:网络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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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中院对闫现攀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制日报讯 记者徐鹏 通讯员屈庆东 5月20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闫现攀、赵燕波等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两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济宁中院院长冯爱冰担任其中一案审判长,济宁市检察院检察长宋晓磊出庭履行职务。

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闫现攀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1年到20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两案中原审被告人闫现攀、赵燕波等22人不服,提出上诉。

案件受理后,济宁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以及原审被告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02年开始,上诉人闫现攀纠集刘兴义、张建等人,通过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汶上县白石镇、宁阳县东疏镇一带逐步树立了恶名。至2004年10月,以闫现攀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开始形成。  

这个团伙为实施犯罪购买枪支、弹药、砍刀、消防斧、镐把等作案工具,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窝藏等违法犯罪,强行取得矿山股份、承揽工程、抽取提成,恶意拖欠工资、工程款,高价摊派酒水,用廉价车辆、酒水折抵工资、工程款,敲诈勒索他人巨额钱财,为团伙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为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受伤的组织成员提供医疗费用。这个团伙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诉人赵燕波等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  

据报道,2005年3月中旬之后,闫现攀及团伙成员王庆朋、刘兴义等人陆续因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入狱。 闫现攀服刑期间,通过各种渠道向外传递信息,安排刘兴义向陈某、李某、刘某索要钱物;安排闫现芒利用暴力等手段控制货源,垄断运输市场,抽取其他厂子的提成,强买强卖,与黑恶势力秘密建立联系;安排赵连英借助王登臣、程广军等人的力量挤垮别的配货站,垄断运输市场。王庆朋出狱后,带领张建、吴修坤等团伙成员依仗先前的恶名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2012年4月27日,赵连英纠集多人驾驶20多辆豪车,拒不服从管理,在监狱门口大肆燃放烟花爆竹,迎接闫现攀出狱,后又大摆宴席为其接风。闫现攀出狱后,继续网罗先前的团伙成员王庆朋、刘兴义等人,并发展了闫现明、田红勇等一批骨干成员。

济宁中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对于闫现攀、赵燕波等人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查实确认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闫现攀等人及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各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刘兴义、刘广凯、闫恪坤、闫现超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这个组织同时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即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对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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