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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不得的“泥巴”,会判刑!

发布时间:2023-02-23 09:25:05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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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泥炭,挖不得!

近日,阿坝州公安局公布了近期打击盗挖泥炭的典型案例,已有3案13人因非法采挖泥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挖点泥炭就会入“刑”,泥炭何以如此珍贵?中国环境报记者对此专访了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起草专家团队负责人张明祥。

高原泥炭,谁在挖?卖给谁?

2021年11月3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扎某等人在若尔盖县包座乡盗挖出售泥炭255.12立方米;2021年11月26日至1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扎某在红原县色地镇盗挖出售泥炭341.93立方米;2021年12月2日,犯罪嫌疑人杨某、扎某、俄某、扎某、达某在红原县色地镇盗挖出售泥炭1017.6立方米。

案发后,6名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12月8日,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杨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犯罪行为人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他涉案4名违法犯罪行为人均被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这一案件是四川省首例非法盗挖泥炭刑事案件。

盗挖出售高原泥炭属非法行为,但“顶风作案”的人依旧存在。

除了上述6名不法分子,在此次公开的典型案例中,还有7人因非法采挖泥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州、县两级公安机关深挖细查,查明了2022年5月11日,犯罪嫌疑人旦某伙同另外4名嫌疑人,在阿坝县各莫镇若柯河村采挖泥炭275.131立方米的事实。阿坝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旦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涉案其他4名违法犯罪行为人也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松潘县公安局抓获非法采挖泥炭犯罪嫌疑人任某、罗某。经查,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任某、罗某在松潘县川主寺镇盗挖出售泥炭1888.45立方米;2020年11月以来,在红原县色地镇盗挖出售泥炭678.97立方米。松潘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犯罪行为人罗某有期徒刑四年。

那么,这些被盗挖的高原泥炭流向了何处?泥炭会被卖到花卉苗圃,成为栽培兰花等花卉的高品质花肥。“这是由于泥炭含有充足的养分,且土质疏松、透气性好,具有很强的保水保肥的能力,因此适合养一些名贵的花种。”张明祥告诉中国环境报记者。

盗挖泥炭,为什么“刑”?

挖“泥”做肥,为何会被罚?首先,要从它的稀缺性说起。

泥炭沼泽是一种特殊的湿地类型,泥炭沼泽的面积仅占全球土地面积的3%,却储存着5500亿吨碳,相当于全球土壤碳储量的30%,是全世界森林碳储量的两倍。

泥炭不仅稀缺,且十分重要。张明祥介绍,“2022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湿地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全面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禁止将泥炭沼泽湿地蓄水向外排放。这是因为泥炭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如果泥炭地被盗挖,会发生怎样的结果?张明祥举了一个例子说明,“以四川若尔盖高寒沼泽湿地为例,一公顷的泥炭地储存的碳量相当于8000辆小汽车一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但是,泥炭地一旦被采挖后将会直接暴露在空气中,储存的碳会变成二氧化碳排放到空气中。”

高寒沼泽湿地泥炭还具有固炭蓄水、释氧净化、调节区域气候、防治土壤侵蚀等重要的生态作用。

记者计算了阿坝州公安局公布的盗挖泥炭典型案例中的泥炭数量,共计约4457立方米泥炭。4457立方米是一个怎样的概念?

张明祥表示,“假设采挖一立方米的泥炭,其实破坏的可远远不止是这一立方米的泥炭,因为采挖时会破坏周边土地,不仅如此,采挖泥炭要往外排水,也会对周边造成一定的破坏。所以说,采挖4457立方米左右的泥炭,受到影响的面积可能远远不止这个数。”

来之不易的泥炭竟只为栽花作肥,以“破坏湿地生态平衡”为代价供养名贵花种,可谓得不偿失。

因此,在《湿地保护法》中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开采泥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采挖泥炭体积,处每立方米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从泥炭沼泽湿地向外排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为一己私利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阿坝州公安局正在开展的依法打击整治非法采挖泥炭专项行动也为各地湿地保护敲响了警钟,保护“地球之肾”,共享生态福祉,湿地保护的进程不能让不法分子“拖了后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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