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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局长被实名控告

发布时间:2022-06-12 22:55:14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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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闫某、于某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纪委监委实名控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简称:监督管理局)局长李让,其在控告人申请撤销公司注册登记上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拒不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文件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

 内蒙古一局长被实名控告 

 上图:闫某、于某控告材料第一、四页   图片由控告人提供



控告材料、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等显示如下:


内蒙古缘生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缘生元)在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向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任职令上闫某、于某的签字均为王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签。该签字已由兴博司法鉴定所【2020】文鉴字第28号、29号《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鉴定意见:依据现有材料,2017年5月31日《内蒙古缘生元商贸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亲笔签字盖章)处:“闫某”“于某”签名字迹与委托方提供的“闫某”“于某”签字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所书写。


据此,2020年12月14日,闫某、于某向监督管理局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依法撤销缘生元冒用二位申请人身份信息取得的公司注册登记。


2021年1月20日,监督管理局对于某、闫某的撤销申请出具了不予撤销决定,理由是,缘生元法定代表人不同意你二人提出的撤销申请。


闫某、于某对“不予撤销决定”不服,向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2021年4月6日,科尔沁右翼前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科公(科)行罚决字【2021】419号,缘生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在该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过程中,未召开股东会,且在闫某、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不是股东本人签字及授权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任职令,进而取得缘生元在监督管理局的设立和变更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2条第2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某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

                    内蒙古一局长被实名控告

  上图:左为“不予撤销决定书”  右为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2月27日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1)内222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二、撤销被告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撤销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内蒙古一局长被实名控告

上图:(2021)内222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第一页和第九页

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18日,(2022)内22行终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告监督管理局局长李让不作为、乱作为、拒不执行国家文件要求的依据如下:


一、不作为:1、对控告人提出撤销公司注册登记申请后,贵局没有依法进行执法调查形成笔录;2、在已有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等证据的情况下,贵局还拒不依职责对缘生元注册登记予以撤销。


二、乱作为:1、对控告人提出撤销公司注册登记申请后,贵局没有依法进行执法调查形成笔录,却出具“不予撤销决定”;2、在已有司法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贵局仍坚持上诉,被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是滥用诉求、滥用司法资源,浪费控告人维权时间。


三、拒不执行国家文件要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要求,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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