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 地方经济 产业 社会瞭望 城市 民生法治 生活 热点资讯 文化 点击更多

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通告 做好重要民生商品稳价工作

发布时间:2022-09-01 16:46:00   来源:网络搜集    
字号:

用手机扫描二维码 在手机上继续观看

手机查看

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8月31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疫情期间稳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发布通告。疫情期间重要民生商品指与疫情有关的口罩、消毒用品、预防类药品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

通告要求广大经营者要严格依法经营,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理性确定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不得有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凡是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捏造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捏造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信息并散布的,凡是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凡是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的,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凡是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推动或者可能推动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凡是经营者在销售重要民生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一律认定为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并进行处罚。

该通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告诫不得囤积并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若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重要民生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罚。广大群众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环境与生活网-《环境与生活》杂志社官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或《环境与生活》杂志”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环境与生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环境与生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环境与生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