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开展项目环评打捆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加快建设项目投资落地。在环评审批新举措下,同类型建设项目在办理环评手续时可打捆编制一个环评文件,由环评审批部门出具统一的环评批复。所有建设单位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分别对照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承担各自项目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通知》明确了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的情形。已完成规划环评或跟踪评价并落实相关要求的产业园区内编制环评报告表项目,及位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项目环评可打捆审批。
环评报告表编制环节,参照单个建设项目编制要求编制打捆环评文件,明确各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并按排放量总和统一落实污染物总量替代。
环评报告表审批环节,审批程序与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一致,涉及多个同级行政区域环评审批部门审批的,由上一级环评审批部门打捆审批。
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发现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有关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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