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印发《山东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试行)》,规范我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工作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责任,强化水源地监督管理。10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省内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据了解,这是我省首次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专项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规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程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调整、撤销程序中首次引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步法,通过履行公众参与、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力求提前化解和降低后期监管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员罗辉介绍。
保护区的划定、调整、撤销,地方政府要集体研究审议,审慎对待,报经省有关部门联合审查论证后,提请省政府会议研究批准。保护区划定后,地方政府要组织开展清理整治,推进规范化建设,做好政策法规宣传,探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
罗辉介绍,《管理规定》实施后,我省还将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提炼补充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启动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提升我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力度。
截至目前,全省共有285个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年总供水量超30亿吨,服务人口超过6300万人,现已基本完成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其中纳入国家考核的79个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50余个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稳定达到Ⅱ类水质标准,济南市玉清湖水库等9个饮用水水源地部分时段水质达到Ⅰ类标准,全省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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