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3〕34号,以下简称《通知》),依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23〕9号),要求做好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关于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要高度重视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从源头上预防、减轻规划实施对环境不良影响的必要环节,是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在组织编制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依法编写环境影响说明,将环境影响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并在报送审批前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编写环境影响说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的,不得报批。
二要规范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说明。环境影响说明应当包括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等,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通知》中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点(试行)》。规划编制机关要建立规划编制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对接机制,充分利用“双评价”“三线一单”等现有成果,同步编制、同步论证、同步审定,加强衔接、协同推动,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说明编制质量。
三要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数据共享,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交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配合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下级政府报送的国土空间规划时,应重点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展情况、内容、方法、对策措施等进行审查。
四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加强对各地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国土空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和执行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国土空间格局持续优化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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