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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热评!注销公司逃避行政处罚的伎俩不能轻易得逞

发布时间:2022-06-20 14:26:55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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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公司迟迟不缴纳行政款,相关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规避执行,公司股东索性隐瞒行政机关,直接注销公司,企图一了百了。近日,最高检发布“第六批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家 “恶意注销”来逃避行政处罚的环境违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

随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日益便捷快速,然而一些问题企业却为逃避行政处罚等恶意“注销换壳”,钻基层“放管服”改革空子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国有资产。目前,通过注销逃避行政处罚主要案发在生态环境、安监等罚款数额较高的领域,不仅侵犯了国有财产利益,还对行政执法的权威构成损害,亟须引起重视。

根据《公司法》规定,企业注销与否,并不影响其责任主体的确定。企业采取的投机取巧手段逃避处罚,相关部门不能持“放任”态度,而应有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堵塞漏洞,依法惩治和有效预防恶意注销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可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定位,主动担当作为,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可以有效地督促相关机关依法履职。

从行政执法公正性角度,尽管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注销后,能否直接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予明确。但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股东禁止行为的规定,有关机关应撤销注销决定,恢复公司主体地位,并追加恶意股东为被执行人,生态环境局可要求恶意股东对行政处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从打击不诚信行为角度,企业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不仅没有充分认识自身错误,反而利用简易注销公司程序的简便性,违背诚信,申请注销,让行政机关罚无可罚,其行为有恶意逃避行政处罚的嫌疑,相关部门可依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将其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加以惩戒,以体现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于不诚信行为的打击决心,彰显社会诚信。

因此,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审批单位积极行动起来,主动作为,协调配合,建立司法与行政共治模式,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维护执法司法公正,这种处心积虑挑战行政处罚权威的恶意注销行为,才能彻底消失。

编辑:李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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