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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积极探索野化放归生态环境恢复模式

发布时间:2023-03-07 08:11:40   来源: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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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让野生动物回归自然?或是将其保护?”近日,在一场区域协调绿色发展的司法保障学术交流环节上,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李瑶提出新思路。

在审理第一起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积极探索野生动物处置新路径,提出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模式,判令被告人按照涉案猕猴现状赔偿生态损失,承担存活野生动物的野化训练费用,为推动构建损害严惩、责任追究和充分修复的现代环境治理司法保障体系提供实践样本。

由于管辖改革,2020年,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机构——四川大熊猫国家公园生态法庭,专门处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以及相关恢复性司法执行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全国首个以国家公园命名,首个推行“四合一”归口管理模式的审理机构。

在“新”字上下功夫

贯彻生态恢复理念

“这个首例环境资源案例本身并不复杂,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罪名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李瑶看来,这个案子的特殊性在于涉案的有151只野生猕猴,其中有死体也有活体。

对于已经死亡的猕猴,身上可能携带病毒,处置不当,可能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对于活体而言,由于其原生环境、基因序列、血缘关系以及健康状况,生存能力等因素,如果直接放归,可能会导致野生动物群落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如果交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收养,将可能导致这些野生猕猴永久性地离开自然环境,对生态修复不易。

“所以,本案除了依法审理犯罪外,如何妥善处置这些野生猕猴才能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才是摆在我们法官面前最大的难题。”李瑶说,在传统司法模式下,违法者服刑受罚,但生态环境损害依然存在。

“要解决这个治理困境,首先要从司法理念上更新。在司法中,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在这样的背景下,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足环境资源审判职能,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中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的生态环境恢复新模式。

目前,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生态环境恢复方式包括“植树造林”“增殖放流”“看护林地”“土壤修复”等,但关于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置还存在未对野生动物健康状况、生存能力、放生地物种情况进行评估直接放生野外,导致放归地野生动物群落和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或是将野生动物直接移交动物收容救助中心后未对其健康状况等予以跟踪监测等不利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

“对野生动物进行野化放归有助于野外小种群的保护和长期存续,对当地种群可以起到补充和复壮的作用,可以增加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李瑶说,根据不同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在司法中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

在“专”字上做文章

优化完善恢复机制

野化放归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充分借力借智,确保野化放归方案科学性。”李瑶说,为了找到生态修复最佳方案,他们主动联络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组织其与法院检察院召开环境资源案件恢复性司法圆桌会议进行会商研判,结合涉案野生猕猴的生存现状,就选取鉴定机构、制定鉴定方案、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具体问题给予专业指导意见。

同时,为有效缩短公益诉讼中涉案猕猴野化放归等生态恢复方案的鉴定时间,使得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邀请环境资源领域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对鉴定机构对于案涉野生猕猴造成的生态损害作出说明,为案件审理提供专业意见。“这,有效弥补法官生态环境专业知识的短板。”

“在判决中,明确放归方案及费用夯实野化放归方案的执行依据。”李瑶解释说,在明确对涉案猕猴存在的死亡、混同、存活的三种不同状态进行差别化保护的基础上,最大限度运用接近自然方法和生态化技术确定恢复方案,将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置、放归恢复方案等明确作为司法鉴定内容,在判决书中明确死体保存、无害化处理、放归恢复方案、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内容及费用,确保生态恢复“看得见、能实现”。

此外,还通过专款专用、多重监管、行刑衔接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方案的有效性。不仅要结合放归猕猴种群的特点和生活性,选择合适的野化驯养基地,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野化训练,通过多种项目评估确保猕猴具备较强野外生存能力后才能放归。

“除此之外,放归后还要长期进行跟踪检测。”为确保野化放归方案的有效实施,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积极征求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意见后,邀请其参与指导执行,共同验收涉案猕猴野化放归结果,为恢复执行效果提供监管保障。

在“精”字上出实招

彰显治理恢复优势

“针对因混同而无法野化放归的 112 只野生猕猴,判决被告人给付生态损害赔偿金 300 余万元和惩罚性赔偿 60余万元,并对于被告人判处非刑罚处置措施从业禁止。”李瑶解释说,这是对案例进行了赔偿和非刑罚处置并举。

据了解,传统司法模式在环境资源案件的适用中,易出现“违法者服刑受罚、生态环境损害犹在、政府无奈治理、民众最终埋单”等司法治理困境,特别是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既是难点又是痛点。

在立足于案件本身要素的基础上,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创新裁审判执行方式首次探索对涉案猕猴进行野化放归的恢复性执行方式。

为杜绝处置漏洞,以司法建议方式建议由行政机关对因混同而无法区分和野化放归的猕猴予以没收,确保被告人不获利,为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提供机制保障。

为实现对自然环境最大化修复,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放归方案中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未审查的问题,主动征求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会诊后对野生猕猴放归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进行了确认。

值得一提的是,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效”字上求突破,在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实质化运行上下功夫,建立司法行政协作机制,建立巡回工作模式,提升“一体化”办案能力,逐渐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环境资源审判司法价值网”工作模式。

在交流环节上,四川省生态环境政策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四川省委党校法学部副主任郑妮希望,野生猕猴案例能从个案变成一个示范案点,进而变成一个野生动物生态修复模式逐渐在全国推广,同时形成四川很有标杆意义的案子继续深化。


编辑:李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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