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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查处一批环境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3-07-07 15:08:19   来源:环境与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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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5日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以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在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全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近日,在古交市岔口乡麻会村召尾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发现一制砂厂处于停产状态,但厂区内露天堆存砂石100余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扬尘污染;在古交市河口镇河口村北紫金沟应只沟内,执法人员发现一煤业公司厂区东北方向,露天堆放易扬尘物料约180吨,苫盖不严,存在扬尘污染;在古交市镇城底镇,执法人员发现一煤矿矸石山排矸场地约有500吨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存在扬尘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执法人员对三家企业累计开出10.1万元罚单。

在位于建设南路的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喷漆房人员喷漆作业时,喷漆房侧门开放,挥发性有机物等废气无组织排放,影响周边环境。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今后在烤漆房使用过程中,必须关闭烤漆房大门。同时,对该企业依法处罚1万元。

在位于阳曲县大盂镇北家庄村的一家环保砌块公司,擅自在厂区北侧的料棚外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出10万元罚单。

执法人员在对小店区一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时,发现使用1台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开出5000元罚单。

此外,执法人员执法时发现,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晋源区晋祠路以东纬三路西侧焊烟作业时,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对焊接烟气进行收集处理。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开出4.4万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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