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由原来的七章98条调整为七章138条,并对危险化学品等监督管理做出进一步规范。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得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方面,《条例》第三十二条强调,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和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在《条例》第三章节,用了三条(第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条)就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监督方面进行了细化。
第四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备案制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市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推动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教育、卫生、体育、科技等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本市危险化学品信息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活动,实现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十七条: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需要,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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