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河南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
据悉,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在明确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方面,一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全省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二是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在机械出厂前,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三是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在强化执法监管方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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