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7日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洪尧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于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三次进行了修正。该法自实施以来,对海洋环境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总体改善,局部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明显提升,全社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但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亟需修改完善。
据介绍,当前,我国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等问题仍然突出,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尚不稳固,海洋生态退化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海洋生态灾害多发,致灾生物种类增加、区域扩散。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环境风险持续加大。与此同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海洋污染防治力度不足、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对滞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贯彻落实建设美丽中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要求,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健全制度机制,有利于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海洋环境问题,为实现“十四五”和中长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沙滩”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修订草案共九章116条。草案在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方面,加强全局性谋划,注重综合治理,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完善关键制度机制,如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将近岸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坚持生态优先,强化重要区域、重点领域等的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如增加保护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的规定,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草案加强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一体化保护,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如明确建设项目应当避免或者减轻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
同时,草案还针对海洋倾废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加大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力度,推动发展绿色低碳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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