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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1-09-08 12:54:09   来源: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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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 实现博物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成果发布会

9月8日太原市关于出台《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配套政策新闻发布会在双塔公园举行,太原市文物局党组书记刘玉伟,是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冀晓峰参加,会议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边素庭主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边素庭讲到:《博物馆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对于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太原市文物局党组书记刘玉伟指出:我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聚焦“让文物活起来”,持续打造红色、群众、经典、智慧四个博物馆,加强文物资源价值阐释与传播,逐步构建起富有太原特色的文物创新生态体系,推动文物走下“高台”、走进百姓,打造群众身边博物馆推出的一系列文物惠民活动,旨在唤起百姓共鸣,彰显文化自信,凝聚保护共识,丰富百姓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全民保护文物的良好社会氛围,点燃文化“烟火气”,焕发城市新活力,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坚持历史文脉和城市建设相交融、内涵挖掘和活化利用相统一、古城特色和现代文明相辉映,持续提升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构建富有太原特色的文物创新生态体系,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2020年7月31日,全国第二部博物馆领域地方性法规《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经省人大批准正式颁布,加强了文物保护利用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法治化建设的太原模式,是博物馆领域的太原标杆,为我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近年来,文物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关注,社会各界参与到文物保护和利用的热情越来越高。今年5月,我市出台了《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起到了促进作用。目前我市已积极促成了多处社会力量认养文物,截止2020年全市共签约认养9处,有代表性的诸如尖草坪区赵家山天王庙、迎泽区福民巷5号和7号民居等。今年出台上述政策后已促成4处文物签约认养。此外另有3处文物建筑已初步达成认养意向,正在积极协商推进中。到今年年底,我市有望完成文物认养共16处。认养方通过对文物古建进行保护修缮、日常养护、考古发掘或者合理利用等多种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既拓展了文物保护修缮和利用的途径和方式,也为文物工作打开了另一扇窗口,弥补了政府力量的不足。

通过近几年的努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已成为我市文物事业的新“潮流”,上述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也将有利于规范和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在城市更新中传承历史文脉,在文物保护利用中坚定文化自信,在品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为丰富我市文物事业添砖加瓦,为再现“锦绣太原城”盛景贡献力量。

太原市文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冀晓峰:今天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的成效,二是配套出台的《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三是对今年5月出台的《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的解读。

一、关于《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颁布施行一年来的工作成效

《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市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文化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部地方法规,从2020年7月31日省人大批准,到8月市人大公布,9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已经整整一年,值此发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条例》出台后我市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的一些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博物馆事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视察博物馆,并作出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太原市博物馆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博物馆类别日益齐全,服务质量不断提升,运营管理更加规范,博物馆事业进入新阶段。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33座,其中一级馆3座,二级馆5座,三级馆1座;国有博物馆20座(其中文物系统12座,国有行业博物馆8座),非国有博物馆13座;平均16万人拥有一座博物馆。2020年9月,我市坚持立法先行、政策引领,颁布施行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这是我国第二部博物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市迈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的坚实步伐,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博物馆事业的蓬勃发展。

(一)国有博物馆建设成绩斐然

圆满举办天龙山石窟佛首回归系列活动,发出关于石窟寺流失文物追索返还《天龙山倡议》,“复兴路上 国宝归来”特展荣列国家文物局2021年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展览重点推介项目;晋祠博物馆注重展览交流互鉴,引进来走出去,不断提升自身影响力,传播太原文化;太原市博物馆对外开放“锦绣太原历史文化展”,生动再现太原历史的壮丽画卷;全面开放晋商博物院,成为我市保护历史文化遗存的新品牌,对外展示城市文化的新窗口;双塔博物馆景区提档升级圆满完成,再现“晋阳八景”之“凌霄双塔”,迈出城市转型升级的步伐;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国师纪念馆列入第三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单;稳步推进北齐壁画博物馆建设,全力打造全国首座墓葬壁画专题遗址类博物馆;围绕让文物“活起来”,做好革命、科技、传统、群众四篇文章,聚力打造四个博物馆,建设百姓精神文化家园,让人民群众从中华优秀文化中汲取力量、感受愉悦,享受高品质生活。

(二)《条例》配套措施不断完善

为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推动我市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今年6月,市财政局和市文物局依据相关法规和意见,参考其他城市,结合太原实际,联合出台《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标准。对博物馆定级评估和文物藏品定级两个方面给予奖励补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统筹推进不同领域、不同层级、不同属性、不同类型博物馆均衡发展。为了使专项资金补助科学规范,我们专门制定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考核办法(试行)》,提高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标准化、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为落实好《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及其配套的《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博物馆

鼓励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将高校博物馆、国有企业博物馆等纳入行业博物馆体系,鼓励民间收藏家举办非国有博物馆。将具有博物馆性质的“类博物馆”纳入太原市登记台账管理,加强培育,推动有条件的“类博物馆”设立备案。目前,太原市已有山西当代赏石艺术博物馆、六味斋非遗博物馆等20处“类博物馆”初步具备备案条件,正在积极推进备案工作;积极培育晋韵戏剧博物馆、晋韵民俗博物馆等13处非国有博物馆,使其逐步具备备案条件。

今年我们积极推进山西文学博物馆、太原兵工厂工业博物馆等有本土特色的行业博物馆备案工作,让更多观众接受专题性、特色性的文化熏陶;推动相对成熟的六味斋非遗博物馆、山西晋泽源老醋坊博物馆等承载太原民众记忆的“老字号”博物馆备案工作,用全新的方式打开太原城市名片,让更多的人了解太原“味道”;鼓励八路军驻晋办事处旧址纪念馆、晋绥八分区机关纪念馆、阳曲店子底支前纪念馆等红色纪念馆纳入博物馆管理体系,打造用活现有红色资源,深挖盘活潜在红色资源,整合搞活经典县域红色资源;鼓励支持民间藏家举办博物馆,推动山西当代赏石艺术博物馆、文涛坊古代兵器博物馆等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培育发展一批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晋韵戏剧博物馆、晋韵木雕博物馆、晋韵民俗博物馆等地方民俗博物馆,使其积极融入公共文化体系的建设中,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方式,构建和完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我市已逐步形成国有博物馆为主体、行业博物馆为骨干、非国有博物馆为补充的博物馆体系,建立主题鲜明、门类齐全、脉络清晰、布局合理的博物馆构架。

二、关于《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动博物馆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办馆质量,完善扶持政策,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2010年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201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博物馆条例》,2017年国家文物局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均对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发展提出要求和相关扶持政策。2021年5月中央宣传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持续发展”。

我市现有各级各类备案博物馆33座,与成都160座、西安134座、武汉91座、杭州68座等省会城市相比有较大差距。从地域分布情况看,太原市存在博物馆地域分布不均衡的问题,主要分布在汾河沿岸及老城区,三县一市博物馆较少。

为进一步整合我市文化遗产资源,促进太原博物馆事业发展,2020年我市坚持立法领域先行先试,颁布实施了《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今年,为落实《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促进我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健康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博物馆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太原市博物馆促进条例》《太原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意见,参考成都、西安、南京、郑州等省会城市的博物馆扶持办法,并结合太原实际,出台了《太原市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及补助方式,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

总则部分共四条,重点明确:一是专项资金应当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二是明确市财政局、市文物局、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的职责。

第二章共两条,重点明确:一是申报主体。经市文物局审核、报经省文物局批准、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正常运行满一年(年度开放时间不少于240天),且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

二是补助方式。补助方式分为两个方面,包括综合补助和奖励补助。(1)综合补助,包括免费开放、陈列展览、年度考核等内容,采用因素分配法给予补助,按照“总额控制、科学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权重分别为:免费开放(50%),年度考核(30%),陈列展览(20%)。(2)奖励补助,包括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和文物藏品定级奖励。博物馆定级评估奖励,按一级博物馆奖励100万元/年;二级博物馆奖励50万元/年;三级博物馆奖励30万元/年,分别给予奖励。文物藏品定级奖励,按一级文物奖励5000元/件(套)、二级文物奖励2000元/件(套)、三级文物奖励1000元/件(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共六条,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拨付等内容。一是各非国有和行业博物馆应当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和管理;市文物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资料审查、现场核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对申请资金补助等事项进行评审认定。二是市文物局依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补助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文物局下达资金。

第四章共四条,重点明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内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和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共二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

三、关于《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太原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2021年5月,太原市文物局、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太原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文物建筑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

山西省作为文物大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于国内首次在省级层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2017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文明守望工程”实施方案》,提出了“文明守望工程”,其中文物建筑“巨手擎”项目即为推进文物建筑认领认养工作。2019年省政府公布实施了《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并提供相关引导和扶持政策。

为积极响应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指示,根据省文物局、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政策等的通知》(晋文物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市文物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细则》。

(二)《细则》出台的意义

太原市目前拥有不可移动文物2237处,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3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143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32处。积极推进我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有着社会与经济双重意义:一方面能够加深社会各界对文物工作的认识与认同,唤醒公众文化自觉,加强文物保护与文化传承;另一方面能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盘活文物资源,使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细则》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细则》旨在通过出台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的支持政策,规范和吸纳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同时,弥补财政资金投入不足,使文物建筑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细则》指出,推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应坚持四项原则:保护为主、合理利用、自愿参与、加强监管。

保护为主、合理利用是指实施认养政策的首要原则与最终目的为保护文物,在此基础上可进行合理的公益性利用。自愿参与是指认养人凭自身意愿参与文物建筑认养工作。加强监管是指各有关部门应对文物建筑认养工作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

(四)《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给出了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认养的具体参与方式,明确了认养年限、可供认养的文物建筑范围及对认养人的要求。

《细则》明确了文物部门、财政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相关职责,以加强对文物建筑认养工作的服务、保障与监管。

文物部门需要做好的工作包括:一是及时公布文物认养信息,整理可供认养的文物建筑名单。目前,太原市文物局已在官网公布了《太原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可供认养文物建筑参考名单》,实际认养工作则不限于参考名单,原则上凡未设置保护管理机构的文物建筑均可作为认养对象。二是把关认养程序和合同,认养文物建筑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签订认养合同,认养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一般文物建筑的,认养合同应当报文物建筑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认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养合同应当由文物建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省、市文物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提供技术服务和专业指导,指导修缮方案编制并做好审批工作,会同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编制认养文物建筑保护专项规划(或规划方案),严把相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确保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四是颁布认养人及直系亲属终身免费参观我市内文物景点的优惠政策,负责组织优秀认养人评选及颁发荣誉证书,确保认养人享受应有的优惠。

财政部门应本着“分级承担”的原则将各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的认养文物建筑相关预算需求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文物建筑认养工作的持续推进。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文物局编制认养文物建筑保护专项规划(或保护规划方案),做好认养成果纳入市级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工作,确保文物认养工作融入市域国土空间保护、开发、利用当中。

税务部门应负责做好认养企业和个人的应纳税扣除工作,确保认养人激励政策落实到位。

《细则》包含了针对文物认养人的三条激励政策。一是由文物部门给予认养人及直系亲属终身免费参观文物景点的优惠;二是由文物部门负责组织评选优秀认养人及颁发荣誉证书;三是企业和个人认养文物建筑的支出或捐赠额可在一定条件内进行应纳税扣除。

下一步,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牢固树立保护第一、考古为基的理念,聚焦让文物“活”起来,在城市更新中传承历史文脉,在文物保护利用中坚定文化自信,在品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努力在太原文物事业高质量转型发展上蹚出新路。(郭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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