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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路行驶机动车冒黑烟罚两百!山东修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04 08:05:12   来源: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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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车,尤其货车,三轮摩托车,离着很远就能看到黑烟,还能闻到臭味,太污染环境了!”近日,有网友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官方微信号留言,直指机动车冒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今后,这种现象将得到有效遏止。

3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修改(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新《条例》聚焦对高污染机动车加强监管,增加建立机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用车单位管理力度等内容,明确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等具体措施,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

压实防治责任,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山东是机动车保有量大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PM2.5的重要来源,是大气污染和灰霾天气的重要原因。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压实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新《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道路和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新《条例》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的内容,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合理规划建设新能源机动车的燃料补给、充换电、维修等配套设施,落实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规定,采取提供通行便利、停车收费优惠等措施,鼓励使用新能源机动车。

车用汽油、柴油及其相关产品应符合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燃油质量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强化车辆管控,构建环保达标保障体系

聚焦重点用车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新《条例》增加了具体要求:“使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数量较多的重点用车单位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重点用车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染防治需要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或者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机动车不得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

在机动车检测检验方面,新增、修改了部分内容。其中,具备条件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配备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可根据排放数据情况和国家有关标准,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纯电动机动车免于排放检验,新购机动车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办理注册登记前免于排放检验。

新《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具体名录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紧盯尾气排放,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为依法、及时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新《条例》增加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等内容。

新《条例》规定,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遥感监测、摄影摄像等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超标行为进行取证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对违反新《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闲置、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目视可见黑烟等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的罚款。

重点用车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环保达标保障体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立或者保存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条例》明确,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依法查处机动车排放及车用燃料等相关违法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闫升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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