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根据《规定》,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安装联网方面,设区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环境管理规定的自动监测项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将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和设备运行状态上传至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公开后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联网申请,通过监控平台填报自动监测点位、设备、执行标准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运行管理方面,设区的市生态环境监控(监测)机构发现涉嫌超标排放、未保证正常运行、干扰或者破坏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等线索,应及时推送执法机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将污染源自动监测纳入日常执法工作,对监控(监测)机构推送的认定线索进行现场调查。
数据应用方面,根据《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执法和管理的依据。省生态环境厅每半年通报设区的市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和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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