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5起民生领域案件查处“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就发生在你我身边,一起来看!
案例1
新民市胡台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18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和未按照规定实施气瓶充装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其中,2021年10月28日,当事人为沈阳某小区1户居民无电子识别标志的1只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当事人无该气瓶充装前后检查情况及相关充装情况记录信息。11月4日,这只气瓶发生液化气体爆燃,造成居民财产损失。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大连森泽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2年5月27日,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生产设备、原材料等物品,没收违法所得5400元,罚款6万元,合计6.5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海带醋450瓶,产品售价12元/瓶,货值金额5400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
海城市开发区茁慧看护班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2年1月25日,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50元、罚款1万元,合计1.4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20日起,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为海城市某小学部分小学生提供餐饮服务,违法所得共计4750元。
当事人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
桓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2年3月9日,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低温液体储罐一台,并从2018年9月开始,使用该设备为相关用户供应天然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设备在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使用中的32条中压燃气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当事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桓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
盘锦宝业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13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2万元,合计2.0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6日生产销售一品鲜酱油300桶,经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标准。货值金额1500元,生产成本4元/桶,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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